一、审批依据和申报条件
1、审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。
2、申报条件:
(1)合同的主体(出租人与承租人)是在具备相应的条件;
(2)租赁的客体(出租房屋)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;
(3)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、完备;
(4)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地政府规定的政策;
(5)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。
二、申报材料
1、申请书;
2、房屋租赁合同;
3、房屋权属证书;能证明其房屋产权、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,并出具具结书;
4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承租人系外来流动人口的,需出具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》复印件;
5、出租共有房屋的,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;
6、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,应提交产权人委托代管、授权出租的证明;
7、出租已抵押的房屋,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;
8、其他相关资料(已购公有住房租赁除提供上述资料外,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肥单位及市直单位以标准价购买的,需经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)。
三、申报程序:
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瑶海分局、庐阳分局、蜀山分局、包河分局均可受理、审批(应按行政区划申报)。
四、承诺时限:3个工作日
五、收费依据、标准:
(一)收费依据:皖价房[2002]45号 皖价房[2003]303号
(二)收费标准:住宅:100元/套;
非住宅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以下的),200元/件;100平方米以上,500平方米以下的,300元/件;500平方米以上,1000平方米以下的,500元/件;1000平方米以上,800元/件。
六、联系电话:
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0551-2653714
瑶海分局:4228161 庐阳分局:2610233
蜀山分局:2821481 包河分局:33580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