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租人擅自转租店面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
来源:互联网  作者:0551租房网  发布日期:2008-4-5  本信息已被阅读

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: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”

案由:
合同纠纷1999年10月11日,原告将其所属临街一店面以每月租金1000元租给被告,期限为2年,双方并签订租赁合同。被告租得后进行服装经营。至今年8月,被告未经原告许可,将该店面转租给他人。当原告去催收租金时才得知已转租的情况,原告即向被告要求收回店面,否则予以解除合同。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,原告遂请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,并支付承租期间所欠的租金。铜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在租得原告的店面后,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店面又转租给他人,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。经开庭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同意解除合同;由被告支付8至10月三个月的租金3000元;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

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,本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做主将店面转租给第三人,违反了上述规定。原告请求解除合同,支付租金的请求合理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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